非Invoice發行事業者向他人進行的課稅仕入所涉及的消費稅等
即使非Invoice發行事業者向他人進行的課稅仕入是以不含稅的會計方式進行入帳,該交易的對價金額和分類,以及該交易已進行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都將被視為包含在該課稅仕入的對價金額內,並用於計算課稅所得金額。這些金額不能視為可扣除的不含稅消費稅金額等。
對金額判定的影響
在採用未稅經營方式的情況下,根據Invoice制度無法扣除(被視為無效)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將被視為包含在對應交易的對價金額內。
然而,在法人稅或所得稅的課稅所得計算上,以下這些項目可能因為取得價格、交易金額等不同而在處理方式有所差異,即使在導入Invoice制度前與導入後課稅金額相同,這些項目的處理方式也可能存在差異。
項目 | 金額 |
少額折舊資產的損金算入 | 10萬日圓未滿 |
一括折舊資產・少額遞延資產的損金算入 | 20萬日圓未滿 |
中小企業者等的少額減價償卻資產的損金算入特例 | 30萬日圓未滿 |
修繕費和資本性支出的區分判定 | 20萬日圓未滿・60萬日圓未滿 |
中小企業投資促進稅制・中小企業經營强化稅制 | 160萬日圓以上等 |
交際費等外部飲食費的判定 | 5000日圓以下 |
居住用租賃建築物相關的預付消費稅等
關於居住用租賃建築物相關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一般原則上並不符合仕入稅額扣除的對象。在法人稅或所得稅方面,居住用租賃建築物相關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中不符合仕入稅額扣除的部分將視為資產的不可扣除消費稅額等。
然而,若在取得後的一定期間內將該建築物用於非住宅租賃或進行轉讓(產生課稅收入的情況),則可以將預付消費稅等金額的部分視為仕入稅額扣除的對象。
關於居住用租賃建築物,若存在無法透過Invoice制度扣除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即使這部分金額不符合仕入稅額扣除的對象,但在此之後也無法將其視為仕入稅額扣除的對象。這一點適用於法人稅、所得稅以及消費稅,因此,必須明確區分不符合扣除的消費稅額等和無法透過Invoice制度扣除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
從免稅事業者購入居住用租賃建築物(購買金額相關的消費稅金額為200萬日圓,針對仕入稅額扣除設有80%的過渡措施。)
消費稅 | 法人稅或所得稅 | |
居住用租賃建築物相關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160萬日圓) | 不可作仕入稅額扣除,但一定的情況下之後的課稅期間也是可作扣除 | 視為不可扣除的資產相關消費稅金額 |
Invoice制度無法扣除的預付消費稅等金額(40萬日圓) | 不可作仕入稅額扣除 | 包含在居住用租賃建築物的取得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