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oice制度前夕的對策
跨越10月1日的交易的發票要注意!
在令和5年10月1日實施Invoice制度之後,賣方原則上應根據買方的要求發行發票。為了進行進項稅額扣除,買方需要保留發票。在交易或發票等事項跨越10月1日的情況下,請確保能夠適當地處理並保存發票。
9月30日爲止的交易的請求書等10月1日後發行的情況下
發票是在賣方進行課稅資產轉讓等(資產交付、貸款、服務提供)的日期為基準發行。對於跨越10月1日的交易,發票等的發行,「課稅資產轉讓等何時實際發生」 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
- 請求截止日為月底的情況
在「月底截止,隔月開發票」的情況下,如果涉及的課稅資產轉讓等在9月30日或之前已經完成,即使發票等的發行日期在10月1日之後,目前的發票(區分記載發票)也不會有問題。 - 請求截止日為非月底的情況
不同事業者的請求書的截止日期並不一定在月底。例如「9月21日至10月20日」,以每月20日作為截止日的話,對於跨越Invoice制度開始日「10月1日」的發票等則需要特別注意。
賣方需要為10月1日至10月20日的交易發行發票,但對於9月21日至9月30日的交易,仍然可以使用現行的請求書。
在發行帳單等文件時,可以考慮以下策略,如圖表所示:
①分成兩張帳單
②在一張帳單上區分記載不同期間
圖表 「每月20日作為截止日」的請求書等的發行例子
然而,對於買方而言,在10月1日前後的課稅進項皆可享受進項稅額扣除。因此,只要符合發票的記載要求,即使在同一張發票上,將9月和10月的內容合併發行也是可以的。即便在制度實施之前就開始發行發票也是沒有問題的,一旦準備就緒十分推薦先切換發票。
③賣方和買方的銷售和進項記帳基準不同的情況
賣方的發貨基準、買方的查收基準等情況下,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銷售和採購的記帳基準可能不同。例如,賣方可能在9月26日出貨並將其視為課稅銷售,而買方則可能在10月3日進行驗收並將其視為課稅進項。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賣方提供現行的帳單等,買方仍然可以享受進項稅額扣除。
9月30日之前支付的短期預付費用(租金、維護檢查費等)的處理方式
根據法人所得稅法和所得稅法,如果在繼續適用的條件下,將辦公室租金、維護檢查費等提前支付一年的費用,在實際支付時可以將全部金額以短期預付費用作為損失或必要費用的處理。即使根據消費稅法,若根據法人稅法等會計處理方式將全部金額處理為短期預付費用,則在支付時可以視為課稅進項。
假設在9月30日提前支付一年的辦公室租金,並將其處理為短期預付費用的情況下,如果從出貸方收到現行的請求書等,在帳簿中記載了必要的項目,那麼這筆支出能成為進項稅額扣除的對象。
選擇成爲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免稅事業者的情況下
若免稅事業者轉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除了9月決算法人外,在同一事業年度內將存在免稅事業者和課稅事業者的期間。截至免稅事業者期間,即9月30日前的銷售、進貨、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可先匯總和區分。
若發票請求的截至日期非月底的情況下,請區分於9月30日前及10月1日後的請求部分再發行發票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