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購長期持有資產所適用的壓縮記帳
截至令和8年(2026年)3月31日法人將其持有期間超過10年的日本國內土地、建築物(含其附屬設備。以下相同。)或構築物予以讓渡,並取得日本國內的土地、建築物或構築物時,則可適用壓縮記帳制度,將一定金額列為損金處理。
(1) 壓縮記帳的效果
若在讓渡土地、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事業年度產生讓渡利益,原則上該利益需計入課稅所得。但透過壓縮記帳,可將部分金額計入可抵扣金,進而減輕當年度稅額。
但是,須注意壓縮記帳會導致資產換購的購置成本中扣除可抵扣金額,因此之後年度的折舊費用或讓渡成本將會較少,未來依然需要進行課稅(課稅遞延)。
(2) 適用對象資產
適用對象轉讓資產、資產換購的主要內容如下:
讓渡資產 | 位於日本國內的土地等、建築物或構築物,其持有期間(自取得日的翌日起至讓渡日所屬年度的1月1日為止的期間)超過10年。 |
資產換購 | 位於日本國內的土地等(面積須達300㎡以上)、建築物或構築物 |
※ 1 該資產需自取得日起1年內已供事業使用,或預計將供事業使用。 | |
※ 2 土地等僅限於下列用途者: | |
◆ 作為特定設施(指辦公室、工廠、工作場、研究所、營業所、商店、 倉庫及其他類似設施,但不包括福利設施)使用 | |
◆作為特定設施附屬停車場使用 | |
◆用作停車場的土地(僅限於因無法作為建築物或構築物基地而出於不得已情形下使用者) | |
※ 3 若資產換購為土地等,其面積超過讓渡資產土地面積5倍以上之部分,不會視為資產換購 |
(3) 會計處理方法
為適用壓縮記帳,必須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會計處理方式:
①通過計入費用會計來減少購入資產賬面價額的方法
②在確定決算時累計積立金
③在決算確定日前,以盈餘處理方式累計積立金
(4) 壓縮(損金算入)限度額
壓縮限度額 = 壓縮基礎取得價額 × 差益比例 × 80%(也有可能為60%、70%、75%、90%)
(5) 手續
1. 轉讓時或取得時(2024.04.01以後轉讓資產、換購資產時)
在讓渡資產之讓渡日或換購資產之取得日(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所屬之3個月期間(指自事業年度開始日起,依每3個月劃分之各期間;若最後產生不足3個月之期間,則該不足3個月之期間亦包含在內)之末日的翌日起2個月以內,必須向所轄稅務署長提交「特定の資産の買換えの場合の課税の特例の適用に関する届出書(關於適用特定資產換購課稅特例之申報書)」。
2. 確定申告時
在確定申告書等中,應記載損金計入的金額,同時須附上有關因特定資產換購所取得資產之壓縮金額等損金計入相關事項的明細表等一定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