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外轉出時課稅制度」
Dec 04, 2023
「國外轉出時課稅制度」包括「國外轉出時的譲渡所得等特例」(以下簡稱「國外轉出時課稅」)和「贈與等導致非居民轉移資產時的譲渡所得等特例」(以下簡稱「國外轉出(贈與・相繼)時課稅」)。我們一起來確認一下國外轉出時的課稅狀況吧!
國外轉出時課稅
「國外轉出時課稅」是指在進行國外轉出時,若擁有超過1億日圓價值的有價證券或未結算信用交易等或未結算衍生性商品交易(以下稱為「資產對象」),則對特定的居民在國外轉出時會被視為發生了資產對象的轉讓或結算(以下稱為「轉讓等」),對資產對象的潛在利益徵收所得稅。
國外轉出時課稅的對象人士
在進行國外轉出的前10年內,住所或居所在國內的總時間超過5年,且在國外轉出時所擁有的對象資產價值等(對於未結算信用交易等或未結算衍生品交易等會被視為已結算計算出的利潤金額或虧損金額)總額超過1億日圓皆爲對象人士。
國外轉出時課稅的申告手續等
國外轉出時課稅的延遲期限
如果在進行國外轉出之前已經執行了一定的手續,如提出納稅管理人申請等,則對於因適用國外轉出時課稅而需要支付的所得稅,可以延遲繳納,延期為國外轉出之日起的5年(透過提交申請可最長延長至10年),延遲納稅期間屆滿日的次日起算4個月為納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