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東不退還保證金於簽合約時需提供Invoice
要注意不動產租賃的保證金Invoice的提供和保存
不退還借方的保證金可透過保存Invoice獲得減免
租賃辦公室等不動產時,可在簽訂合約時繳納相當於幾個月租金的保證金。即使在合約終止後也不退還給借方的保證金金額也有規定,但在現實中,與未退還保證金相關的收據等往往是在合約終止而產生的結算時提供,很少在合約簽訂時提供。
關於這點,在Invoice制度下,在簽訂契約時若確定不會退還保證金時必須提供和保存收據(Invoice)等。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在簽訂合約時未提供「不退還保證金相關的Invoice」,借方可要求貸方提供發票。
確定不退還保證金時計算在納稅仕入
關於借方在簽訂辦公室等租賃合約時繳納的保證金,若在租賃合約結束時退還則可以免除消費稅。
另一方面,若不退還給借方的保證金用於資產轉讓對價等,作爲辦公室等事業用的話則需繳納消費稅(消基通5-4-3)。不退還保證金進行轉讓納稅資產的時期,即貸方納稅銷售與借方納稅採購的時期為不退還保證金的納稅期間(消基通9-1-23)。
不動產租賃合約有時會約定退還借方繳納的保證金,例如在合約結束時扣除折舊金額。如果像這種從合約一開始就規定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合約簽訂時已確定部分保證金不會退還,這樣的話合約簽訂時就會是納稅資產轉讓的時期。
這種情況下,在合約簽訂時的課稅期間,不退還保證金的全部金額將一次性計入在貸方的課稅銷售和借方的課稅採購中。
案例1 不動產的租賃合約書的記載案例
月租金 | 100萬日元(未含10%消費稅) |
保證金 | 1,000萬日元(10個月份的月租金) |
用途 | 辦公室 |
折舊額 | 相當於保證金10%的金額(未含10%消費稅) |
※本合約結束時,甲方向乙方退還保證金時會扣除上述折舊金額 |
過了一定期間確定不作退還或金額有變動時的對應
像案例1不僅是從合約開始就確定不予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的情況,也有一些例子是合約規定過了一定期間後不退還一定金額。
這種情況下,假設發生納稅資產轉讓且超過一定期限後不再退還的金額,貸方和借方爲了分別計入課稅銷售和課稅採購,便必須要提供和保存該當金額相關的Invoice。
(案例2)
確定不退還的時期 | 課稅銷售和課稅採購的計入時期 | 提供和保存Invoice的時期等 | |
① |
簽訂合約時 |
簽訂合約時不退還的金額需全額計入 | 於簽訂契約時提供和保存不退還金額的Invoice |
② | 過了一定期間 | 需計入過了一定期間確定不退還的金額 | 提供和保存過了一定期間確定不退還的金額的Invoice |
另外,即使在簽訂合約時確定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根據合約內容,最終不可退還的保證金的金額也可能會產生變化。簽訂合約時提供和保存不可退還保證金金額的Invoice,如果最終其金額不同的話,在計算保證金時(合約結束時)可通過提供和保存修改後的Invoice來確定金額,在納稅期間的消費稅額可進行加減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