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死亡退休金時的課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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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屬因親人去世而領取死亡退休金時,課稅方式會依「支付確定時間」不同而異。此外,遺產稅部分有「非課稅限額」,可減輕繼承人負擔。本文將以條文與實例說明相關規定。
領取死亡退休金時
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由其家屬或繼承人領取原應由被繼承人取得的退休金、功勞金或其他類似的薪資性質報酬,且該金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確定支付,則此類金額視同因繼承或遺贈取得,納入遺產稅課稅範圍(依《相續稅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另一方面,若該死亡退休金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三年後才確定支付的情況下,則領取人所獲金額不屬於遺產稅課稅範圍,而是歸類為「一時所得」,需依所得稅課稅(依《所得稅法基本通達》第34-2條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人所領取的退休金等並非全數都需課徵遺產稅。當所有繼承人(不含已放棄繼承權者或喪失繼承權者)實際取得的退休金合計金額在「非課稅限額」以下時,該部分金額免課稅。
所謂的『非課税限額』是指,「500萬日圓 × 法定繼承人數」。此處的法定繼承人數,計算時即使有人放棄繼承,也視為其仍為法定繼承人。另外,若法定繼承人中包含養子,則其計入人數有以下限制:
• 若有親生子女者,最多可計入1名養子
• 若無親生子女者,最多可計入2名養子。
--以具體的案例進行說明--
假設因被繼承人去世而分別領取退休津貼如下:
• 配偶:2,000萬日圓
• 長子:1,000萬日圓
• 次子:1,000萬日圓
• 三子(放棄繼承):500萬日圓
(1)非課税限額的計算
500萬日圓 × 4人(法定繼承人數)=2,000萬日圓
※雖然三子已放棄繼承,但在計算法定繼承人數時仍須將其計入。
(2)各人可適用的非課稅金額計算
• 配偶:2,000萬 ×(2,000萬 ÷ 4,000萬)=1,000萬日圓
• 長子:2,000萬 ×(1,000萬 ÷ 4,000萬)=500萬日圓
• 次子:2,000萬 ×(1,000萬 ÷ 4,000萬)=500萬日圓
• 三子:由於已放棄繼承,因此沒有非課稅金額
(3)各人需計入課稅價格的退休津貼等金額
• 配偶:2,000萬 − 1,000萬 = 1,000萬日圓
• 長子:1,000萬 − 500萬 = 500萬日圓
• 次子:1,000萬 − 500萬 = 500萬日圓
• 三子:500萬 − 0萬 = 500萬日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