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4月1日起將義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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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取得的不動產必須登記
由於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土地和建築物)的登記(相續登記)一直尚未完成,導致全國的登記簿上出現「所有者不明土地」的情況持續增加。為防止這種情況繼續發生,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將實行相續登記義務化。
相續登記義務化將帶來什麼影響?
「相續登記」指的是對繼承的不動產(土地和建築物)進行不動產登記簿上所有權名義的變更。要進行所有權名義變更,需要向法務局提出申請(即使發生繼承,名義也不會自動變更)。
過去,相續登記屬自願性,沒有被登記的不動產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繼承,導致查核登記簿也無法得知不動產所有者是誰的情況在全國增加,進而引發周邊環境惡化以及公共工程受阻等社會問題。為改善現況,從令和6年4月1日開始,相續登記將義務化。
(1)3年以内必須進行相續登記
繼承人在知道將會繼承不動產(包括遺言)之日起3年以内必須進行相續登記。此外,如果在遺產分割協議中獲得了不動產,則必須在遺產分割之日起3年內進行登記。
(2)令和6年4月1日前繼承不動產也必須登記
即使是令和6年4月1日前繼承了不動產,如果還沒進行相續登記的話也有登記義務。這個情況下,相續登記必須於令和9年3月31日或之前進行。
(3)未進行登記或會被罰款10萬日元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卻不進行相續登記,可能會被處以不超過10萬日元的罰款。不過,目前的方針是鼓勵國民自願登記。具體來說,即使登記官可能會注意到違反登記義務的事實,但他們不會立即通知法院,而是會事先通知承擔登記義務的人,義務人如果對此通知做出回應並進行相續登記,則不會被罰款。
當發生繼承時,請儘早進行遺產分割的討論!
當發生擁有不動產的親屬過世的情況,首先請讓繼承人盡早進行遺產分割的討論。根據討論的結果,繼承不動產的人需要進行相續登記。
如果討論需要時間,且難以在相續登記期限內完成遺產分割,那麼可以活用從令和6年4月1日起新推出的「相繼人申告登記」。
(1)「相繼人申告登記」的意思
是指繼承人向法務局申報「開始繼承登記所有權人的身份」以及「自己是該繼承人」,以此履行相續登記義務的制度。
因為只有申報完成的繼承人會被視為履行了登記義務,所以為了使所有繼承人都履行登記義務,每位繼承人都必須進行申報,又或者共同簽署申報書,並將多人申報合併提出。
(2)遺產分割後需要進行相續登記
相繼人申告登記是履行相續登記義務的簡易方法,並非用來公示不動產的權利關係、而其效力也是有限的。若是要設定抵押權或出售繼承的不動產的話,還是必須進行相續登記。
若在相繼人申告登記後完成了遺產分割,可以根據遺產分割結果再進行相續登記以公示權利關係。
(3)請儘早進行遺產分割!
發生繼承後長期未進行遺產分割的話,可能會導致繼承不斷重複,使遺產被多個繼承人共有而讓遺產的管理和處理變得困難。
從繼承開始算起10年後進行的遺產分割,原則上將根據法定繼承份額或遺囑繼承份額(指定繼承份額)進行分割。該制度於令和5年4月1日開始實施,但對於令和5年3月31日之前開始的繼承也適用(有5年寬限期),因此也需要注意。